三、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准备工作主要有: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的中心环节。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依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般要经过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方式改革》)第8条的规定。
评议和宣判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合议庭评议案件不对外公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完毕后,继续开庭,宣告判决结果。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应注意的是,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五、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二是按撤诉处理。
1.当事人申请撤诉。关于申请撤诉,应掌握以下几点:
(1)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上述主体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并且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并终结案件审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继续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