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撤诉处理。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当事人虽然未明确表示撤诉,但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原告或上诉人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撤诉的法律后果: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六、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予,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履行一定的义务;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延期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