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根据最高法院《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3.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此外,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特殊问题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1.对判决提起上诉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作出新判决;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1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2.对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对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应撤销原裁定,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该期限不得延长。
本章重点法条为:
《民事诉讼法》第147、149、151至156、1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6、177、181至191条
《审判方式改革》第35、36、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