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
关于第二审程序,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为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1)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
(3)一审法院对案件再审所作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三种。
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这与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不同。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申请应进行审查,无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均应作出裁定。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一是一审法院的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签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