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李某(女)与陈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月2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月3日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月,李某发现陈某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又于2001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月2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陈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人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2004年3月28日,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
〔问题〕
1、陈某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陈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不应当受理;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
3、还存在以下错误:
(1) 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是错误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出庭;
(2)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应以判决离婚的、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因为李某提出了新的理由;
(3)李某不应在接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第三日即申请再审,此时裁定还未生效;
(4)法院驳回陈某起诉的理由也不正确,因为被告也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5)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李某的哥哥不应参加合议庭。
(三)
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法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甲、乙均委托了律师,被告乙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甲、乙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日,A审判员同意。6月5日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审理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6月7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诉讼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问题]
1、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乙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不能对乙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A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7、被告乙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 正确;因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 不正确;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 不正确;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5、 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能。
6、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7、 不正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8、 不正确;合伙协议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而且,本案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具有调解的基础。
(四)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问题〕
(1) 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兴旺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兴旺机械铸造厂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1)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依据双方原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