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82条)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行诉解释》)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高法解释》第191条)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诉解释》第32条)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