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17条)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88条)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解释》第36条)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行诉解释》第37条)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刑事诉讼法》178条)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57条)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82条)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134条)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163条)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144、147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183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58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