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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5,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主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确认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使用裁定)优先,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口头形式/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胁迫/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

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属于仲裁事项范围,仍可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子法条:
民诉:
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节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节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仲裁法:
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于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6,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0,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16,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8,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9,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0,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民诉意见
145,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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