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欲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其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同志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