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讲解】
1.财产保全:
①财产保全的管辖,重点把握两点:一个是诉前财产保全,《意见》的第31条,一个是特殊时期财产保全,《意见》的第103条。
了解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区别,尤其要注意二者在提供担保上的区别:申请诉前保全的提供担保是必须的,诉讼中保全是否要提供担保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还要知道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不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另外根据《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②财产保全的措施:第94条第2款。
2.注意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3.妨害诉讼强制措施,掌握强制措施的适用,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另外,根据《意见》第112条,依100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注意法定代理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适用拘传,关于法定代理人问题,统一掌握,法定代理人类似于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完全相同,只不过诉讼的名义不同,所以我们国家对当事人的制度对法定代理人同样适用。
拘传须院长批准。注意《意见》第118—119,罚款、拘留不可连续适用。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讲解】关于起诉与审查,看第108条。这条侧重于理解。大家着重理解原告和被告。原告一定要合格,他决定一审程序中的三个概念,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请求,原告不适格是个程序的问题。在立案阶段发现原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告错被告,是个实体问题,法官可以受理,并告知原告更换被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讲解】关于案件的受理和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5项,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是因为撤诉后还允许起诉。
第7项,被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该受理。
《意见》第144条第2款,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处理同第111条第7项。
《意见》第139条,强调了裁定不予受理的时间,立案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立案的。
《意见》第152条,当事人再起诉的看理由。如果是新理由,可以按新案件处理,如果因判的太少,可以申诉处理。
《意见》第153条,是超时效起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