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讲解】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这里还涉及到诉前证据保全的问题。根据有关单行法的规定,起诉以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主要适用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诉前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三点:
1.诉前证据保全都要经过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
2.担保也不是必需的,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如果法院责令提供担保,他不提供的,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后,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法院就应该解除保全措施,这种处理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样,可以一起记忆。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讲解】了解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的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注意调解书不适用公告送达,也不适用留置送达。
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夫妻双方同住,没有其他的成年家属同住,一方当事人不在的,就不能交由另一方签收。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讲解】法院调解,考生可以结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90条。这两条侧重于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还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第三人反悔的,要及时判决。
理解调解中的自愿和合法原则。注意《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
同时法律为了贯彻调解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证据规定》第67条又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了和解的目的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