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讲解】注意不公开审理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的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适用;一种是申请不公开审理,对于离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但不管案件是不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宣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讲解】牢记是“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也不同:注意对什么人该发传票,对什么人该用通知书。
注意案件只有公开审理的,才公告各种事项,不公开审理的,不能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讲解】牢记可以合并审理的三大事项。司法考试经常在案例题中考察这一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讲解】这里的原告包括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讲解】被告也包括法定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讲解】
1.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自由行使,但是否准许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后,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同于撤回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诉讼进行过程中共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按撤诉处理:
①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
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③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④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JP3〗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JP〗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缺席判决。所以缺席判决一般是针对被告不出庭时的诉讼处理方法,但有时原告不出庭时也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意见》共有下面几种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①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③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⑤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如果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⑥在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这些诉讼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司考常考,一定要注意掌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讲解】延期审理主要是把正在开的庭或准备开的庭因为特殊情形推延到下一个时间。这说明第132条规定的延期审理适用的情形具有可预测性。法条中的情形是针对开庭这个特殊环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