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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一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5月5日
十五、重点法条:
第49条。
第5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0--49条、51条。
意思分解:
诉讼当事人制度一直是律考重点,同管辖制度一道构成《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律考重点,务求准确掌握,尤其是《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 
1、 掌握《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尤其是第(5)、(6)、(7)项。 
2、 《民诉意见》第43--47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特别应掌握第45条之规定,此为律考热点:雇员侵权的,雇主为当事人。
另外,可参考《民通意见》第45条之规定,掌握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
3、 注意《民诉意见》第49条的规定,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 了解第50条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尤其是查阅、复制权。另外,第1款实际上规定了一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5、 注意《民诉意见》第51条,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40、41条之规定,分支机构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分三种情形的:
(1)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诉讼主体资格;
(2) 非依法设立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3) 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2、 依《民诉意见》第48条,不服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提起诉讼的,被告仍为对方当事人。
十六、重点法条:
第51条。
第52条。
意思分解:
1、 自行和解制度(第51条)。
2、 第52条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是行使本法第13条处分权的体现。
3、 掌握反诉的构成要件:
(1) 反诉讼当事人是本诉当事人; 
(2) 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 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 反诉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上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十七、重点法条:
第5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50、52--58条。
意思分解:
1、 共同诉讼制度也是律考的热点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 持靠。见《民诉意见》第43条。
(2) 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见《民诉意见》第46条。
(3) 企业法人分立。见《民诉意见》第50条。
(4) 个人合伙涉讼。见《民诉意见》第47条。
(5) 借用业务介绍信等。见《民诉意见》第52条。
(6) 继承遗产的诉讼。见《民诉意见》第54条。
(7)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见《民诉意见》第55条。
(8) 共同财产涉论。见《民诉意见》第56条。
(9) 连带责任保证。见《民诉意见》第53条。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其特征是: 
(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非同一的;
(2) 有数个诉讼请求而非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 是可分之诉而非不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1) 两上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 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法院合并审理的建议拒绝权。
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法认为各个诉是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 注意《民诉意见》第57、58条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和追加诉讼人的程序,尤其是第58条的规定。
4、 特别注意《民诉意见》第54条,此系律考热点。
十八、重点法条:
第54条。
第5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59--64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1) 当事人一方人数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民诉意见》第59条)。
(2)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即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 
(4) 当事人推选取出若干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上述第(1)、(3)、(4)条件,但另一条件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 关于诉讼代表人,应掌握:
(1) 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条件:A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B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C愿意担任此职。
(2)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3)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需要更换代表人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由法院召集全体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代表产生后,再恢复诉讼。 
3、 注意《民诉意见》第60、64条的规定。
不要混淆:
比之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其特殊性,应予掌握:A公告程序;B登记程序;C裁判效力。
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公及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示成立时,应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并无需另行审判。
十九、重点法条:
第5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5--66条;《经济审判规定》第9--11条。
意思分解:
1、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1)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 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2、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如下:
(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当选上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3) 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4) 是否会被判决承提民事责任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处于原告的地位,即使败诉,也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3、 注意《经济审判规定》第9--11条规定的几种不得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5种情形。
二十、重点法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0条。
第61条。
第6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9条。
意思分解:
在民事诉讼代理人中,委托代理人制度是最重要的,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58条)。
2、 代理权限。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
(1) 纯程序性质的或者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
(2) 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诉法明确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不得在诉讼中实施这类行为(《民诉意见》第69条)。
3、 诉讼地位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诉讼例外(第62条)。 
不要混淆:应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设立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当事人本人,俚二者仍有区别。例如,他们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人民法院裁判针对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作出。另外,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可另行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64条。
第65条。
第6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73-78条。 
意思分解:
证据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每年律考必考无疑。故复习中应予重视。
1、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依第64条,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存有例外。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的6种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2、 待证事实范围包括:
(1) 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 具有程序意义上的事实;
(3) 证据事实。
了解《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的不需要证明的5种事实,特别是(3)、(4)、(5)项事实。
3、 掌握法院收集证据制度:
(1)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有条件的(第64条第2款及《民诉意见》第73条),具体情况有4种:
A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
B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法院认为应由自己收集的。
(2)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民诉意见》第70条)。
4、 注意《民诉意见》第77、78条;
(1) 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复制件的证明材料,无其他废气佐证的,不作为证据。
不要混淆:
第63条规定的是民事诉讼上证据的法定种类,这是区别于学理上对民事证据的分类的。
二十二、重点法条:
第66条。
第67条.
第7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公开出示证据的例外情形(第66条):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2、 公证证明的事实的证据效力(第67条)。
3、 了解证据保全制度,注意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或依职权主动作出。
二十三、重点法条:
第77条.
第7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79--84条;《民诉意见》第82--84、90条。
意思分解:
送达制度虽称不上是律考重点,但律考偶有涉及。考生庆对其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分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考生应了解以上6种送达方式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制度,即第78、79条内容以及《民诉意见》第82--84条内容。应特别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十四、重点法条:
第85条。
第86条。
第8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93条。
意思分解:
1、 调解应自愿、合法(第85、88条)。
2、 调解的主持人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第86条)。
3、 注意《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92条,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但有例外,即离婚诉讼(第2款)。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及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
(1) 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
(2) 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
(3) 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1)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2)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3)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六、重点法条:
第92条。
第93条。
第9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1、32、102、105条;《经济审判规定》第12、1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国家赔偿法》第31条。
意思分解:
财产保全制度在律考中占有相当地位,应予重视。
1、 了解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区别(第92、93条),尤其是担保提供上的区别: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 掌握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1) 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第31条);
(2) 当事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负赔偿责任(第96条)。
3、 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31、32条):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 了解《民诉意见》第102、105条之规定:
(1) 对抵押物、留置物亦可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2) 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自身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提存第三人偿付的财物、价款。
5、 了解海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
二十七、重点法条:
第97条。
第98条。
第99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先予执行的3种情形(第97条),此为多选题的命题素材。
2、掌握先予执行的条件(第98条):两条件应同时具备。
3、了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权利救济措施(第99条):
(1) 仅可申请复议一次;
(2) 申请复议应向本级法院提出;
(3)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十八、重点法条:
第100条。
第104条。
第10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
意思分解:
1、 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
(1) 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意见》第12条第2款);
(2) 经两次传票传唤;
(3) 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4) 必须经院长批准;
(5) 应签发拘传票。
2、 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 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3) 须经院长批准;
(4)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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