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法
概 述
自1992年以来,民事诉讼法的年均律考分值约为32分,仅次于合同法、刑法,事与刑事诉讼法并列第三。从题型分布看,兼重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其中每年的案例分析题为1至2道题,个题分值在7--9分之间。
从历届试题分析,较为侧重的考点有:
1、 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
2、 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
3、 财产保全、先预执行;
4、 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
5、 起诉与受理;
6、 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
7、 上诉及二审程序;
8、 再审程序;
9、 调解;
10、 执行程序;
11、 涉外诉讼程序;
12、 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仲裁制度的关系。
以上12个项目,也基本上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试题的考点之广泛与分散程度由此可见一般。
的确,《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内容非常庞杂,理论体系精深、知识点繁多无比,特殊性规定比比皆是,是令广大考生复习起来头疼头大,做起题来稀里糊涂,翻开书一看就会,合上书一头雾水的一大部分法。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不同程度上都有以上特点,这就更要求考生在复习该法法条时掌握相应的技巧,不能单凭力气去记。为此,我们在本章中采取以基本规定为线,将尽可能多的相关法条串在一起的办法来展开分析解读,以有助于克服程序性法条识记不便的弊病。
需要特别交待的是,除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我们在分析解读法典法条时已经科学、合理地将这些司法解释的相关重要法条融入进去,望读者注意。这些司法解释中较为重要的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审判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总是的解答》(以下简称《审理名誉权解答》。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改革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问题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为便于读者查阅,我们分因篇来编写本部分。
第一篇 总则
一、 重点法条:
第5条。
第9条。
第12条。
第1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
1、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
(1) 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既不优先,也不歧视。
(2) 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3) 律考中有试题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的,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了解。
2、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
(1) 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
(2)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挽回起诉、上诉等。
二、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
(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也或者说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
2、 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行力。
3、 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能、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三、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关于级别管辖,律考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注意:
1、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
2、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而海商、海事案件则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管辖权。
不要混淆: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 重点法条:
第22条。
第2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17条。
意思分解:
有关地域管辖的考题,在每年律考中都会占到3--5分,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点。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可谓是极尽庞杂,总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法条,且都是要求必须掌握的。
1、第22、2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地域管辖基本原则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作为这个原则例外的"被告就原告"的4种情形。而《民诉意见》第9、11条第1款又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2种情形。
2、注意各种情形下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1--16条。
3、注意住所的确定问题,见《民诉意见》第4--8条及第17条,尤其是第6、7条。
以上各个条文内容都比较具体,必须准确识记。
五、重点法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25条;《海事诉讼特别诉讼程序法》第8条。
意思分解:
有关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每年律考必考内容之一,务求掌握。
1、第24条普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许多考生往往忘记了被告住年地这一基本管辖法院。
2、《民诉意见》第18--22条对各类具体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第18、19条。
3、特别注意第25条,合同绸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情形包括(见第25条及《民诉意见》第24条);
(1)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2)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3) 违反管辖的法院不明确;
(4) 选择管辖的法院为两个以上。
4、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5、 注意《民诉意见》第25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6、 注意第28条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
不要混淆:
依第25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所选择的法院应限于与合同纠纷有联系点的法院,该联系点共有5个。而与合同纠纷无任何联系的法院不在候先之列,这也是与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的区别之一,后者并无联系点的限制。
六、 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条。
意思分解:
注意《民诉意见》第26条对"票据支付地"的解释:
1、 首先指票据上裁明的付款地;
2、 未载明付款地的,指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七、 重点法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民诉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9条关于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界定,其有5个法院有管辖权:
(1) 产品制造地;
(2) 产品销售地;
(3) 债权行为实施地;
(4) 侵权结果发生地;
(5) 被告住所地。
八、 重点法条:
第3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条规定的4个管辖地,此为多项选择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2、 了解《民诉意见》第30条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规定,管辖对象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九、 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以上3条分别规定的多个法院管辖,要求记忆务必准确。律考考查此类规定的形式多为多项或任意选择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2、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二)项对《民事诉讼法》第28条增加了管辖法院。另外本条第(三)--(七)项下规定的管辖法院,记忆任务十分繁重,建议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十、 重点法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及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见于以掌握。
1、 对第34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务必准确掌握。
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法院是指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而非普通法院。
3、 注意第7条第(三)项对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十一、重点法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意思分解:
注意第35条,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要混淆:
注意三大诉讼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是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是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十二、 重点法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3--37条;《经济审判规定》第4、6、8条。
意思分解:
1、 关于移送管辖,应注意:
(1) 一经移送,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2)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 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另一有权管辖权的法院。
(4) 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以上内容,见于第36条及《民诉意见》第33--35条。
2、 注意《经济审判规定》第4、6、8条的规定:
(1) 后立案法院应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
(2) 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不得抢先裁决,否则上级法院可撤销判决,或自己提审。
(3) 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方法院无权作出。
3、 注意:
(1) 对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不得以判决、决定形式作出;
(2)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
4、 注意第39条上移与下移的规定。
十三、 重点法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3条。
意思分解:
对于以上3个条文,应注意:
1、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2、 二审的审判组织必须是合议庭。
3、 重审、再审必须另组合议庭。
4、 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
(1) 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
(2) 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
(3) 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
十四、重点法条:
第45条。
第46条。
第47条。
第48条。
意思分解:
回避制度是律考的传统重点,务求掌握。特别注意:
1、 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五类人员。
2、 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
3、 对回避决定程序及其权利救济程序,应注意:
(1) 作出决定前,被申请人员原则上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又有例外;
(2) 区分第47条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人为谁:
(3) 人民法院应以决定形式作出回避,而非以裁定形式。
不要混淆:
1、 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3、 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