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重点法条:
第151条。
第152条。
相关法条:《审羊改革规定》第35--39条。
意思分解:
1、 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 二这是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于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
3、 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
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
(1) 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忙乱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2) 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十一、重点法条:
第153条。
第154条。
第15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1--187条。
意思分解:
二审裁判的种类是律考的热点,应予重视。
1、 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
(1)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3) 发回重审。
2、 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这一律使用裁定。
3、 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
(1) 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 不得就同一诉讼村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 具有强制执行力。
4、 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 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 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所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 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四十二、重点法条:
第15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0、19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
1、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2、 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
四十三、重点法条:
第160条。
第161条.
第162条.
第16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庆重点掌握特别程序以下内容:
1、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0条),共包括四类案件。
2、 特别程序的特点:
(1) 一审终审(第161条)。
(2) 一般实行独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条):A选民资格案;B其他重大、疑难案。
(3) 非讼性(第162条)。
(4) 审限较短(第163条),特别注意选民资格案的审限(第165条);
(5) 免交案件受理费。
四十四、重点法条:
第174条。
第175条。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何(第174条)。
2、 公告期间(第175条,一年)。
3、 了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之规定: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向财产抽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四十五、重点法条:
第177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吸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
3、 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六、重点法条:
第178条。
第179条。
第180条。
第181第。
第18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 申请再审的范围
(1) 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 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于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 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 申请再审的方式
(1)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 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不要混淆:
1、 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十七、重点法条:
第18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2、2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再审案件审判程序,应注意:
1、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另行组成合议庭。
3、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中视为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
(1)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 发现严惩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不要混淆:
1、 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决,仍可提起上诉。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四十八、重点法条:
第185条。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意思分解:
若干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
1、 第185条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 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 地方检察需通过其上有检察院,始有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
四十九、重点法条:
第189条。
第190条。
第191条.
第192条。
第19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16、218、221、223条。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
1、 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
2、 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
3、 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第218条)。
4、 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
(1)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2) 下落不明。
5、 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
(1)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4) 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
不要混淆:
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
五十、重点法条:
第193条。
第194条。
第195条。
第19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30、234条。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
2、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产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
3、 特别注意第198条:一年为除斥期间。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