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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二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5月5日
第二篇 审判程序
二十九、重点法条:
第10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50--153条。
意思分解:
1、 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 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与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拽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地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本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
A清算组织;
B失喧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 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 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 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 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律考热点。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
三十、重点法条:
第120条。
第134条。
第13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4条。
意思分解:
1、 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 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 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
3、 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 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 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 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 特别注意第134条条4款:一定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 
三十一、重点法条:
第12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5条。
意思分解:
1、 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2、 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3、 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
三十二、重点法条:
第12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6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
1、 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
2、 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
三十三、重点法条:
第129条。
第130条。
第13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
意思分解:
1、 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 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在贷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正东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史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一按诉的条件是:
1、 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 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 撤诉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 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三十四、重点法条:
第132条。
第136条。
第137条。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律考多有教师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三十五、重点法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判决收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 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 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 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 基层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十六、重点法条:
第141条。
第158条。
意思分解: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 最高院的裁决; 
2、 未上诉的一审裁决;
3、 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三十七、重点法条:
第13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3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133条关于法庭记录的补正及署名规则:
(1)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申请被正;
(2) 法庭笔录的署名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重点掌握作为律考难点和热点的《民诉意见》第163条。切记切记!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自己发现一审判决错误的,不得径得补正,而只能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改正之,这正是判决既羊力的表现之一。
2、 依第140条第(七)项等规定,被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提出判决收中的笔误所在,不应再制作一份判决书,也不得径直在原判决心书改正。
三十八、重点法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9、170--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 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基层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 审理第一审案件;
(3)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不落不明的;
(2)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 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 可口头起诉;
(2)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审了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 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地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三十九、重点法条:
第147条。
第14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77条。
意思分解:
1、 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
2、 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
3、 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青团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 
(1) 公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
(2) 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3) 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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