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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三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5月5日
五十八、重点法条:
第21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
意思分解:
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律考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
1、 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
2、 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
3、 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工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五十九、重点法条: 
第221条。
第224条。
第22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2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学掌握。
1、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第221条),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 
2、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京戏通知哪些人到场(《民诉意见》第287条)。
3、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第224条)。
4、 强制适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第229条):
(1) 院长签发公告;
(2) 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3) 签名、盖章问题;
(4) 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
5、 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称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 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
7、 了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24条的内容。
六十、重点法条:
第23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意思分解:
1、 加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第232条)。
2、 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意见》第293条)。
3、 双倍补偿损失问题(《民诉讼意见》第295条)。
六十一、重点法条:
第234条。
第235条。
第236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
2、 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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