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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三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5月5日
第三篇 执行程序
五十一、重点法条:
第207条。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10--15条;《民诉意见》第25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问题,首先应重点掌握两大制度:
1、 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6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2条,尤其注意第4项规定)。
2、 执行管辖法院为何。关于此点,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掌握:
(1) 法院的裁决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地域及级别管辖):
(2) 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地域管辖)。至于级别管辖,重点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0--15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第12--14条的规定。
五十二、重点法条:
第208条。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处理:
1、 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2、 理由成立,中止执行,且由院长批准;
3、 发现裁决错误的,引发审判监督程序。
五十三、重点法条:
第21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1条。
意思分解:
关于委托执行,应注意三点:
1、 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第1款)。
2、 受委托法院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民诉意见》第261条)。
3、 委托法院可请示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第2款)。
五十四、重点法条:
第21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6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6、87条。
意思分解:
1、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
3、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五十五、重点法条:
第21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8、27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担保,应掌握:
1、 招待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注意执行保证(《执行问题规定》第85条);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
2、 注意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意见》第268条)。
五十六、重点法条:
第214条。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109、1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执行加转,应注意:
1、 执行回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
2、 取得财产的人应返还财产及其孳息。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3、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五十七、重点法条:
第216条。
第218条。
第219条。
第220条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 民事制裁决定书;
(3)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律考热点。应注意:
(1) 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 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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