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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含义: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种类:
(一)合议制
1. 含义: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 我国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选民资格的除外)
3. 注意问题:
1) 第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 第二审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
3) 再审、重审则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同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4. 活动原则:
1) 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 中途不得退出或更换
3) 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回避制度
1. 含义: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为确保审判公正性)
2. 适用对象: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 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时间一般是开庭之时,特殊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后,被申请人员暂停审理工作,复议则不停止;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Ÿ 审委会:法外审判,与回避制度脱钩;
(三)公开审判制度
1. 含义: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2. 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2)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具约束作用
3) 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 内容和要求:群众公开和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均应公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宣判。
4. 例外情形:
1) 法定不公开: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2) 裁量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四)两审终审制
1. 概念: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2. 理由:
1)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 使高院和最高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3) 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4) 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不问事实,作用有限
3. 三审制的理由:
1) 大多数案件的终审为中院,水平较低,使有错误的判决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2) 由于感情上较为亲近,二审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轻信一审的处理;
3) 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易受人情关系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4) 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