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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 特征:
1.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 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三) 种类: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诉代理制度作用
(一) 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 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
(三) 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有价值的法律意见,推动程序合法有序地发展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 代理权限: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 取得与消灭: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与消灭。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二) 范围: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三) 代理权的产生: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 代理权限:一般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仅有“全权代理”不被认可,必须一一写明,否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 代理权的变更:当事人单方面作出→书面形式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六) 消灭原因:
1. 诉讼结束;
2.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不宜作为引起诉讼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