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9-3-61)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意见,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构成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
C.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机构只能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答案】BCD
【考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法律规定
【详解】《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照法条,B、C、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7.(1999-3-62) SW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00万股。以下是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四起买卖SW股票的事件,其中哪些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A.甲于6月8日10时,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同日15时,再次购进5000股
B.乙于6月8日11时,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5万股。次日9时,卖出1万股
C.丙于6月8日14时,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6月10日16时,购进5000股
D.丁于6月8日15时,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5万股。次日14时,卖出1万股
【答案】BC
【考点】大额股票买卖的汇报问题
【详解】《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A项:甲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没有达到5%,可以自由购买该公司股份,A项符合法律规定。D项与此相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B项:乙在6月8日已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乙应在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乙在第二天卖出1万股,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同理,C项也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BC为应选项
8.(1999-3-63) 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答案】BCD
【考点】票据的挂失止付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但挂失止付人应当在3日内向付款人提供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付款人此时向持票人付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付款人付款后即不用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A项不应当选。
根据《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B应当选。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应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果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C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8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对未到期票据付款的,仍应当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D项正确。
9.(1999-3-64) 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考点】票据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l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10.(1999-3-67)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三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D.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BC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及其相关问题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本题中的王南已20岁,非未成年子女。因此,该份保险合同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才能生效,A项错误。
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B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C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再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到1999年12月9日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直到1999年12月9日才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而不是1999年10月9日,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