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02-3-60)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答案】ABD
【考点】我国发行的股票的种类
【详解】普通股有两种含义:第一,在不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指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第二,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某种优先权的股份。我国公司发行的一般是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的具体规定,依据《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可见,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其他规定发行优先股,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这说明我国既发行记名股,也发行无记名股。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指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的股票。 《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可见我国发行的股票均为额面股,选项C是错误的。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股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股通常包括:优先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2.(2002-3-61)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列事项中哪些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A.合营企业解散
B.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C.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D.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答案】ABCD
【考点】合资企业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题四个选项应全选。选项A符合第二项,选项B符合第三项,选项C符合第一项,选项D符合第四项。
注意,本题与2000年试卷三第47题基本相同。
33.(2002-3-74)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诲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ABCD
【考点】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详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此条可知,ABCD均是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34. (2003-3-51)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答案】AC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与公司债券
【详解】《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所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证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该公司净资产额仅为l 000万元,所以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5. (2003-3-52) 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
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
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
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
【答案】CD
【详解】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必须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予破产债权。所以乙银行因派员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破产债权。甲公司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属于物权,不属债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I可题的意见》第241.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所以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的10万元未受偿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