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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考试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22日
导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已公布,届时,广大考生可登录233司法考试网,一起来对对答案

  (三)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96.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97.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四)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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