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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一套卷四答案与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20日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九、(本题25分)
    [解答提示]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超市是否有权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有权实施罚款。这一问题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有关。

    行政处罚具有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及利益的内在特征,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制。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市、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以上国家机关通过法的相应形式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构一律不许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处罚的设定权属于立法权的一部分,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实际上是指行政处罚的执法权。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二,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外部行政机关虽然拥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特别授予。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因此,创设某项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拥有实施该项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应当基本分离。两者的基本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设和滥施行政处罚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十、(本题25分)
    [解答提示]
    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极其不合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往往成为滥用执法权力、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采用各种措施解决公安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严禁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对此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

    1、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既不符合公安机关自身业务的特点,也有勃于实事求是精神。首先案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个区域一段时期受多种因素影响,案件数量有时增加有时减少,有时持续不发案,所以定指标是不顾客观实际的“一刀切”失去了指导工作的本意;其次同比指标的增减升降不能如实的反映一个科室的工作成绩,完成指标多少也不能全面衡量一个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低及能力大小;再次,公安机关不是生产单位,无须提出指标来加以考核,更不能以“指标”完成来判断。

    2、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往往与“提成”相挂钩。然而,公安机关非经营单位,这种“多劳多得”的提成做法产生的效应是追求收费,致使干部接案时影响正常办案,追求数量保证不了办案制量,并且极容易出现乱罚款的现象;使有的干部为完成超额指标,在执法中该少罚的多罚,该轻罚的重罚,甚至不该罚的也千方百计的找借口罚,违反国家的法律。

    3、定“指标”与搞“提成”的做法,实质上就是以合法的名义把公共权力变成少数人、少数单位牟取私利的工具,是对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的挑战和践踏,它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精神,违反了党的纪律与行政纪律,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助长了不正之风,与我们的法治目标背道而驰,应坚决杜绝!

    4、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根除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非常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公安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因此,应当把公安机关的经费纳入国家经费由国家进行统筹安排。这是避免公安机关违法乱罚款创收的根本措施,也是执法公正的根本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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