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春,成青龙与黎环协商,两家各自出一头牲口合伙耕地。3月26日,在犁成青龙的土地时,黎环的牛死亡。黎环要求成青龙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虽经村委会调解,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后转至龙户乡司法所处理此事。因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任该乡法律服务的工作,二者系两个机构一套人马,便以龙户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黎环和成青龙的纠给纷进行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协议,成表面龙一次性赔偿黎环现金500元整,在1995年5月5日前交到司法所。因成青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议,司法所经做工作无效,于1995年6月22日强行扣押成青龙的一匹马、一头成年驴和一头小驴,并通知成青龙交款,成青龙仍拒绝交款。1995年7月8日,司法所将马给了原告,将成年驴和小骗经牲口交易员作价1 000无卖掉。然后从所得价款中付给黎环赔偿费500元,误工费50元,草料工钱370元,余80元。后成青龙用1200元将已卖给他人的驴赎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司法局违法的行政行为,赔偿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其扣押成青龙财产是依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其行使职权。经审理,一审法庭认为,根据《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62条的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对其主持达成的协协无强制执行权。《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给予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此规定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而不能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执行。因此,被告强行扣押原告的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问题]
(1)本案属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为什么?
(2)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3)对原告的赔偿方式,有下列几种方式:
①判令司法所将变卖牲口所得的1 000元给付原告。
②鉴于原告已用1200元将被司法所变卖的牲口赎回,其付出的1200元视为直接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1200元。
③牲口并未灭失,本案仍能返还原物,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物。
④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可参照牲口市场的价格确定。你支持那一种?简单说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