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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九)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案情]

  住在某县东南镇后街8号前后院的张某、越某两家素有矛盾,互不答腔。1999年正月初一中午,张某的长子张甲(28岁)与邻居徐某在二楼走廊边燃放鞭炮,恰遇赵甲从楼台下过街外出鞭炮在赵的身前身后爆炸,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对骂,发生殴打。镇派出所有关人员赶到后,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并对赵、张两家言明,此事春节后再处理,闹事者后果自负。

  春节后,县公安局委派治安股彭某、吴其两人前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张家父子控告赵甲之子赵丙用石头打张乙额部的情况,先后传唤赵丙、赵丁(14岁)到治安股询问。由于赵丙不承认打人事实,彭某、吴某即把赵丙捺在地上,并铐打长达3小时之久,赵丁因在外地长大听不懂问话,被打耳光,罚站。赵丙、赵丁回家后向家诉说,并让其母看了带铐留下的伤痕。赵甲一怒之下,当晚(3月7日)带领其子赵丙、赵丁找县公安局领导,一面诉苦,一面让验其子伤痕。8日上午,又到公安局后院和政法楼前向政法人员诉说:“彭股长办事不公,在家俺挨打,到公安局告状俺还挨打,带铐,捺住萝卜一头切……”诉说中,被公安局原治安股人员梁某叫到办公室,对其进行一批评,赵甲当即写了书面检查,并要求当面向公安局领导承认错误,向彭某道歉。

  办案人员彭某、吴某调查汇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局于1999年3月28日作出了裁决。①邱某承认砸坏赵家财物,给予拘留5天,赔偿损失27元;②以侯某、朱某、唐某3人证言,证明赵丙用石头击伤了张乙头部,给予拘留14天,赔偿医药费108元的处罚;③以彭某申诉,阎某、任某证言,证明赵甲对彭公然进行侮辱,给予拘留5天的处罚。4人对此处罚均表示不服,于次日(2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问题]

  (1)市公安局能否直接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对行政申请人的治安拘留处罚?市公安局最迟应当于什么时候作出复议裁决?

  (2)若本案诉至法院,对赵甲受到治安拘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哪一审查标准作出何种裁决?

  (3)若赵丙、赵丁起诉,要求法院对公安局办案人员彭某和吴某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赵丁因受辱而导致精神病,医疗费应当由谁负责赔偿?彭某和吴某负什么责任?

  [答案]

  (1)市公安局能够直接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对行政人员申请人的治安拘留处罚。市公安局最迟应当于6月27日作出复议裁决。

  (2)对赵甲受到治安拘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作出撤销判决。

  (3)若赵丙、赵丁起诉,要求法院对公安局办案人员彭某和吴某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①不支持赵丙和赵丁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殴打、侮辱公民的行为应视为行政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②将此案转行政庭处理,由行政庭确认公安局办案人员彭某和吴某殴打、侮辱公民、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

  (4)医疗费应当由县公安局负责赔偿。彭某和吴某是有故意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某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彭某和吴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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