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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场工商所所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合法的。因为被告认定原告无照经营,在执法中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非超越执法范围。

  (4)被告查封房屋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查封原告租住的房屋,系被告的职权行为,被告称民事行为证据不足。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侵权行为。


  (6)撤销被告扣押原告500元现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查封原告租住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限制二原告人身自由违法。被告应赔偿二原告医药费95.1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解析]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拥有法律授予的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例如在英国“法冶”的两项原则就是“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原则。法冶原则对行政主体来说要求“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行政主体行使任何管理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权或授权。我们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效率,加强对公民的保护,就首先要求实施某个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格,换言之,即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越权。

  超越职权可以分为纵向的越权和横向的越权。纵向的越权包括:1.上下级之间的越权;2.时间上的越权。横向的越权包括:1.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越权;2.行政机关超越地域范围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涉及到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认定原告无照经营,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非超越执法的范围。但扣押现金和查封房屋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局所属的经济民警也无权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滥用械具。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洪》第54条和第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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