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建峰、徐惠英二人系夫妇关系,向他人租得某市大唐轻纺市场辅助性营业用房一间,为袜子生产者进行包装并兼作生活用房。1994年5月3日下午,某市场工商所人员来原告处检查,认为原告无营业执照属违法经营,必须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提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营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6箱袜子搬至工商所,但未出具扣留凭证。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情急下原告徐建峰拿起一把菜刀,即被他人夺下。被告工作人员随即将徐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继而,徐惠英赶到,见丈夫被铐,便责骂工商所人员,亦被带到另一屋内铐上手铐,滞留时间2小时左右。工商所人员又将原告租用房屋强行上锁。次日,工商所将6箱袜子发还原告,变更为扣押现金500元,出具了暂扣凭证。二原告当晚到医院诊治,诊断为手臂外伤,花去医药费95.1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市场内进行加工业务,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应予查处。被告扣押财产、查封非法经营场所属依法行使职权。原告意图暴力抗拒,市场保卫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并无不当。被告依法管理市场的行为应予维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被告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查扣了6箱袜子,后原告愿以现金抵押,d变更为暂扣500元,出具了暂扣凭证,主体合格,程序合法。被告查封的营业房产权属被告所有,原租给个体户蒋章标经营,租赁协议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在出现违约事实后,被告收回该房,属行使民事权利,不属行政行为。因原告抗拒执行公务,由保卫人员采取治安措施,该行为不属被告所为,更不应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否合法?为什么?
(4)被告查封房屋是行使民事权利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行政侵权行为?为什么?保卫人员采取治安措施,其行
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