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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答案]

  (1)该案中引起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拉走原告家2头猪并予以变卖的行为。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

  (3)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1997年1月5日庐山县政府作出被告行

  为违法、应予赔偿确认书时起算。

  (4)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原告要求赔偿黄照化家2头猪的请求不能支持。

 
  被告仅仅听人举报,不加核实,就认定原告抱养孩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走原告家的牛、猪并予以变卖,然后又简单的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了事。所有这些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这一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公民的财产损害,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由于诉讼时牛、猪已经不存在了,无法发还原物,所以采取了作价赔偿的方式。虽然被告也违法拉走了原告哥哥黄照化家的猪,也侵犯了黄照化的财产权。但是请求国家赔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砍弃。本案中黄照化没有行使请求权,可以视为放弃,法院不告不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7条、第13条、第25条、第28条、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行政处罚法》第30一32条、第37条、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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