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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案情]

  黄春副之妻弟武鼎峙系方城县拐河镇聚合庄聚下组村民。1993年1月5乙武鼎峙与吴丰美结婚,同年2月1日武鼎峙夫妇取得了证号为93316006618的生育证,同年1月4日吴丰美生下一胎取名武海。婴儿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武鼎峙夫妇携子到黄春副所在的庐山县棍子营乡魏冲村,生活约二十几天。1993年12月1I日(农历)庐山县棍子营乡百岭管理区总支书记孔某某等人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走黄春副家牛3头、猪3头(含黄春副之兄黄照化家2头)等财物。后黄春副去棍子营乡政府处问及此事。棍子营乡政府称有人举报黄春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1994年I月,棍子营乡政府下属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以黄春副抱养他人之子为由对其作出计生罚字(1994)14号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同年1月29日棍子营乡政府还给黄春副出具了喂养费、变卖3头牛、3头猪价款共计2080元的两张收据。同年3月6日经群众评议,棍子营乡魏冲村民委员会加章认可,证明棍子营乡政府拉走黄春副家1头猪重75公斤。因黄春副认为自己并没有抱养行为,故多次要求棍子营乡政府公正处理,但棍子营乡政府不予解决。黄春副不服,遂向庐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庐山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I月5日作出了庐政行监(1994)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棍子营乡政府认定黄春副抱养违反计划生育所作出的(1994)I4号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错案,并撤销了(1994)14号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责成棍子营乡政府赔偿已经变卖的黄春副家牛3头、猪3头(含黄照化家2头)的相应价款。后经庐山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认定I994年棍子营乡政府拉走黄春副家3头牛总价值4800元,毛猪价格每公斤4.2元。

  黄春副认为庐山县棍子营乡政府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而拉走他家3头牛、1头猪和其兄黄照化家的2头猪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该行为业经庐山县人民政府确认为违法,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黄春副遂向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庐山县棍子营乡政府赔偿拉走的耕牛3头、猪3头(含黄照化家2头)的相应价款5700元。

  原告黄春副诉称,本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和拉走其牛、猪的行为违法,应赔偿其牛和猪的相应价款。

  [问题]

  (1)该案中引起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4)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5)原告的哪些要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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