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
[答案]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I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行政处罚法》第31一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