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姚军与赵英系夫妻,生育有姚女(15岁、姚子(12岁)。由于赵英有外遇,夫妻关系紧张。在这期间,赵英与其女、其子也合不来,赵对其女、其子偏向其夫的态度不满。1997年赵、姚关系到了再也不能继续下去的地步,遂讲好离婚,但一双儿女没一个愿意随赵生活,且态度更加敌视。赵英想到自己已经40岁了,将落个独身一人的下场,既悲又愤,遂走向极端。有一天乘姚军不在家之际,做子女的工作,望能随自已生活,遭到拒绝。赵就拿一榔头,要打12岁的儿子,被15岁的女儿拉住,赵使用榔头朝女儿头上猛击一下,将她打倒。儿子见状,冲进了卧室关上房门。赵已失去理智,又将卧室门砸开,用榔头把儿子活活打死。待走出卧室,准备再杀女儿时,女儿已苏醒过来,出门外逃了。邻居某甲、某乙、某丙知道了情况,冲进赵的家,看到现场的惨状。赵当场自杀未遂,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请鉴定人某丁对姚子的死进行了鉴定。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中,赵英聘请律师李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问题]
(1)本案中的当事人有哪些7
(2)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3)公诉人为什么不是当事人?
[解析]
本案涉及诉讼参与人问题。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挡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