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四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一、司马与诸葛1994年结婚,从事农产品贩运生意,生意很好,经济条件较佳,在城里买了房子。1998年12月,诸葛从四川山区带来一名小保姆。日子一久,司马与小保姆眉来眼去,诸葛遂不满,与司马商量把小保姆卖了,司马同意并着手实施。2000年国庆期间,诸葛自己照顾孩子,让小保姆随丈夫司马去江浙旅游。小保姆长途劳顿一觉醒来后,发现自己已被司马奸污,而司马也不知去向。这时来了一个陌生男人,此人(吴某)告诉她,他花了 6 000元钱从一个男人手里买了她。原来司马将其奸污后以6 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吴某。吴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因缓刑正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小保姆偷偷卖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索要了“酬金”7 000元。小保姆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小保姆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事后高某
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小保姆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内,强行与小保姆发生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前往高某所在村庄解救小保姆。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甲纠集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小保姆终于被救出,不久被送返家乡。请问:
1.司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如果司马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3年前刚释放,那么司马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果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那么对吴某如何处罚?
4.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5.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杜成、张建因共同抢劫妇女高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取证,派一法医对高云进行身体检查.被高云以该法医为男性为由加以拒绝。公安机关随即对高云进行强行身体检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遂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请求检察院对有关证据继续调查核实。检察院
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张建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对其自行侦查。经过40天的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张建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的第6天将张建交付监狱执行,而将与杜成有关的案卷材料移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对杜成的量刑过重,遂直接改判为: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本案中,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三、九星集团是福建省一家跨地区、跨行业,融技、工、贸于一体的现代企业集团,产品涉及家用小电器、包装机械、建筑机械等几十个品种。其119项专利技术中,九星电蚊拍可谓家喻户晓。可是,自2000年以来,国内的一些厂商和个人未经该专利权人及独家实施单位九星集团许可,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电蚊拍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九星集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了60家侵权厂商。九星集团在诉福建福特卫视电子公司专利侵权案时,武汉市无线电压塑件厂张某应福建这家侵权公司负责人要求,到武汉市技监局活动。该局标准处工作人员谢某违规让张某借出1999年存档的《DP型电子蚊蝇捕杀器标准编制说明》。张某用篡改了重要章节的假件调换原件,该局工作人员谢某不仅没有对其归还的文档有任何异议,还违反规定在伪造的文件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这份“编制说明”,日后被作为上述诉讼案最具权威和关键的证据被分别送至国家专利局、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时,武汉市技监局都坚称这份假证据是原件。直至2002年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赴武汉查证,张某、谢某承认这一造假事实,国家专利局也发现该局两份文件不同时,该案件才开始出现转机,但案件审查期被拖延了一年时间。在这段期间,九星集团的产品形象受到极大的破坏,九星电蚊拍销售量锐减。九星集团要求追究武汉市技监局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武汉技术监督局赔偿损失500万元,登报赔礼道歉。
问题:本案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
四、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乙、丙、丁三人前往。在搬家的过程中,乙发现甲家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到自己的腰包里;丙与丁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把甲的邻居寅碰伤,同时由于不慎将甲的珍贵兰花折断。为此,甲和丙、丁争吵起来,争吵中,三人不知道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了路人戊,乙、丙、丁见状溜之大吉。
请问:
1.甲的兰花的损失由谁承担?以什么为请求权的基础?
2.甲遗失的掌上电脑的损失由谁承担?
3.路人受到的伤害可以请求谁承担?以什么为请求权的基础?
4.甲的邻居寅的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5.甲、丙、丁三人构成了民法上的什么行为?
6.寅可以谁为被告?
7.甲在提起对请求赔偿兰花的诉讼中,可以谁为被告?
五、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就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 6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七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问: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8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两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应如何确定?
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5分。
六、1994年9月19日,华航公司(买方)与美丰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人字呢一等品1000米,每米
单价14.5元,合计价款14500元;大衣呢一等品3000米,每米单价24元,合计价款72000元;麦尔登呢一等品26000米,每米单价21.5元,合计价款559000元,以上三个品种共计3万米,货款总额为64.55万元。交货日期:第一批9月22日交货5000米,其余分5批按国家标准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 1000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三个品种,共计90件,5400米,货款115200元。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9月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雷击起火,烧坏大衣呢7件,10月2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出具了接收第一批货物83件,4980米,价款105120元的凭证。但对烧坏的7件大衣呢(计420米,价款10080元),买方拒不接收。对已接收的货物,除支付30200元外,其余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和手感,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请问:
1、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2、双方当事人在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3、华航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吗?
4、华航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七、(本题25分)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八、(本题25分)
2000年12岳,仇某到广州市三元里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仇某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22元,加收保险费1元,共收取23元。仇某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20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保险费,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59条第二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1元、详情单费1元、保险费1元,共3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近年来,类似这种“一元钱官司”的案件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一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还过度地消耗了法律资源。
问题:请谈谈你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个别问题谈拘提的法律适用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