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系由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定(92)049号文件,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文件的出台,没有经过由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在制定程序上不够完备。但鉴于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赵德海汇报,赵表示可以试试,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对(92)049号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能完全否定其合法有效。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92)103号文件,协调李剑峰与财务处的矛盾,为李剑峰承包的能源化工处向省计委申请进口原油配额,是其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陈晓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来一定的利益,李剑峰在事后向陈晓给付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收受,这是一种事后受财行为。故认定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1998年10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判决:本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晓无罪。
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21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显系错判为由,提起抗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合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发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1992年初,该公司已正式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1992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被告人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3:7分成。被告人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德臣(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被告人陈晓亲笔拟草,并会同徐德臣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以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文件形式加以明确。该办法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德臣及陈晓个人。1993年初,被告人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定中电皖物办字(93)019号《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并经中企处审批执行。
另被告人陈晓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拔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
李剑峰依据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93)019号文件规定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定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被告人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被告人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被告人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延琴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问题:请你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后受财”问题谈谈认识。
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简析题
一、【答案】
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二、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 李某承担(1分)。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考点】经营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
【答案】 不可以(1分)。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