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酒店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由侵权人甲赔偿,受害人也因其过错分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既可以主张违约,又可以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分)。
【考点】责任竞合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富豪”酒店没有按酒店的规定适当履行与李某的住宿合同,李某可以违约责任;当然,李某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要求酒店承担没有适当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4.法院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负责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将甲与“大富豪”酒店列为共同被告(1分)。不能列保安为被告(1分)。因为保安属于酒店的雇员,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酒店承担(1分)。
【考点】法定的追加诉讼当事人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二款(见第2题解析)。
5.假如甲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甲是侵权人,只有在甲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时,酒店才根据自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但甲有能力承担的,酒店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甲不能向酒店追偿(2分)。
【考点】责任竞合
【解析】法条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不可逆性,即真正的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赔偿时,才由法定义务人补充赔偿。法定义务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侵权人赔偿后不可以向法定义务人追偿。补充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旨在强化某些强势民事主体的义务,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同时又不混淆真正的侵权责任关系。
6.“大富豪”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
【答案】可以(1分)。因为甲是直接侵权人,酒店只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甲追偿(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
【解析】参见5。 三、[答案]
1.有效。(1分)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2分)
2.有效。(1分)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1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1分)
3. 不能。(1分)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1分)
4. 不能。(1分)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1分)
5. 不应承担。(1分)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1分)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1分)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公司的成立条件;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及股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