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某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甲、区乙、区丙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弟兄向龙乙索款,又未果,无奈之下区家三兄弟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遂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甲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乙、区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甲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六、(本题20分)
案情:包某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经营的五金店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自己同行即在自己店对面的开五金店的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包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潘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潘某赔偿包某的损失1万元。潘某不服,依法上诉,其家人还找出同街证人证实潘某当时不在场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潘某无罪。潘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0天。潘某于2000年6月20日向县检察院、县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两机关均借故推诿。潘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县检察院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各赔偿潘某25日工资。潘某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问题:
1.对潘某的错误逮捕应由谁负责赔偿?
2.潘某对县法院、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否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向谁提出?
3.如果潘某是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4.潘某是否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5.潘某提出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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