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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押密模拟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5日
导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卷四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供各位学习参考!
  一、答案解析  
1.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 
  2.布料损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担,因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 
  3.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4.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 
  5.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 
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答案解析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永发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永发公司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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