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一、法与经济基础
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其理由在于:
1. 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2. 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
3. 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二)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谓法的反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发生能动的影响,以促进其巩固、变更和发展。具体表现在:
1. 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
2. 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 镇压或制裁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
不过,法的反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进步性,一种是反动性。其衡量的标志主要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如何,当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具有进步性;当它所保护的经济基础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就具有反动性。
二、法与生产力
法直接取决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然而它与生产力之间也存在着间接的关系。法与生产力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必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法与生产力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对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影响。这种作用既可能具有进步性,也可能具有反动性。从进步性上讲,法通过保护适应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通过直接规定对劳动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规定对先进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采用、推广和奖励,来保护和推动生产力。从反动性上讲,一旦法所保护的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它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