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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法与政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基本内容

  一、 法与政策的区别

  1. 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拥有造法权能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而创制的,其立法权限和创制程序均有严格而复杂的规定。相比之下,政策的制定则出于多门,其程序也显得不很严格。

  2.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在现代国家,法律通常采用制定法的形式,有法典式的,有单行法规式的。此外,法律也可能采取不成文的形式或非制定法的形式。而政策则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 、命令、声明、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的讲话或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其内容比较原则、概括,很少以具体的条文来表述。

  3. 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从范围上看,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法律广泛得多,而法律所调整的,则往往是那些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从方式上看,法律一般调整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它偏重对既有的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或控制。而政策是应对的手段,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而且要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因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适应社会情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4. 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比较而言,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它一旦制定出来,就要相对稳定地存在一个时期;政策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内容随时随地在发生变化。法律依靠其稳定性来维护其权威性、效力、实效和尊严;政策则依靠其应对性和灵活性来维持其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论,法律的本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它是一种不得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同那些激变的、革命性的社会力量发生冲突时,它就立刻显示出其保守和阻止社会变化的特性。此时,法律要么作出让步,要么被彻底推翻,成为社会革命的对象。与此相对照,政策的应对作用,使它在重大的社会危机面前具有较大的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反而可能避免为这种危机付出代价。因此,这两种社会规范的特性各具有其优势和缺陷。

  二、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从哲学上讲,法与政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所谓统一,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执政党的政策之间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均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既体现了国家意志,也是统治阶级和执政党的意志的反映。在社会调整的整个系统中,它们作为独特的社会调整手段,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们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

  1.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首先,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无论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一些基本的国策或行动纲领,应在立法上体现并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些经过检验比较成熟的政策,可以直接体现为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而存在。其次,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仅要通晓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国家和执政党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只有这样,他们才可能既正确合法、又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政策可以作为法律的正式的渊源,代行法律的作用。

  2. 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政策是法律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法律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就意味着:法律是实现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没有法律的体现和贯彻,仅仅依靠政策本身的力量和资源,也往往还达不到它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目的。当然,实现政策的形式很多,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政策的其他形式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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