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性在于()
A. 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是共同的 B. 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历史使命是共同的C. 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共同的 D.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是共同的【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的是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一致性表现在:①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②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此外,社会主义法与道德还有着共有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历史使命与基本内容。但它们在产生的历史条件、实施的方式、调整范围、历史使命上有所不同。综上分析,正确答案应是A。
二、多项选择题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家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1998年试题,1分)
A. 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 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C. 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 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自然法学派关于法与道德联系的观点。自然法学派关于法与道德联系的观点认为:法有实在法(人定法)和自然法之分,自然法具有正义和道德的内容,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凌驾于人定法之上而存在,因此,人定法需要体现自然法中固有的正义和道德理念,正义和道德的原则甚至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品质,反映道德的要求,否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甚至非法,例如,纳粹德国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由于不体现道德的品质,那么,恶法就不是法。综上分析,AB是正确答案。C是错误的,尽管自然法学派中有一些人主张安全性原则,但并没有把它放在优先位置上。如果把法的安全性放在优先位置上,不仅忽略了其他调整手段(如道德、政策)的作用,而且也忽略了法的其他价值,如法的正义、效率、平等等价值。D是错误的,因为这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又称为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在十九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自然法学派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例如,依照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未经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就不是法,即讲究实证,所以,在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纳粹德国的法律虽然是恶法,但是恶法也是法。正是由于规范法学派把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称为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规范法学有衰落的迹象。而自然法所提倡的生而平等的大自然赋予的法则,未经实证,那就不是法,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可以看作是自然法学派的一次胜利。综上所述,二者观点是截然相反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道德正义原则优先
B. 公平原则的适用实际上是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C. 由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所以法官不必把制定法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D. 法律未经实证,所以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不必追求公平与正义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应该讲求正义,但道德正义原则优先势必忽略法的作用,可见A的表述是错误的。学习民法可知, 公平原则的适用实际是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可见,B的表述是正确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否认制定法,会造成社会无法可依,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十分不利,可见C的表述是错误的。公平与正义理念是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应具有的品格,如果法官不追求平等、公平、正义,势必造成司法腐败,这也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可见制定法必须体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平等、公平与正义等观念,可见D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综上分析,B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