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一、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把它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人们对法的认识阶段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按照意识主体的不同,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二、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涵义
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三)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换言之就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用什么监督和怎样监督。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 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决定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他们依据法律,按照自己的法定监督权,从各自的角度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广泛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法律监督的整体。
2. 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法律监督的客体同样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法定机关,他们所进行的各种公务活动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3. 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