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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渊源与分类 考题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6. 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就是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法律文字要简炼明确、法律术语要严谨统一

  B. 法律汇编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增加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法律成为内在和谐的有机统一体

  C. 法典编纂必须尽可能地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之中

  D. 教学科研机构可以进行法律汇编

  【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区别以及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依此,A的表述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要求,而不是系统化的要求,因此是错误的。法律汇编是指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法典的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①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规范的内容,还可以增加新的规范内容,因而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②法律汇编有官方和非官方汇编两种;法典编纂只能由有权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③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编纂则以制定法为目的。④法律编纂在立法技术的要求上比法律汇编要高。依此,B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因而是错误的。进行法律编纂时,只有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制定法的内部和谐一致。尽管法律编纂不可能穷尽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但应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因此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汇编有官方和非官方汇编两种,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非官方机构,是可以进行法规汇编的,以供工作和研究之用,因此D的表述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在我国古代和近代法制的历史上,判例和解释例从来不是法的重要渊源

  B. 自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以来,近代中国在法的渊源方面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模式,以制定法为主

  C.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且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准则和观念

  D. 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可以成为法的文件渊源

  【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法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判例和解释例有时是重要的一类法律渊源,例如秦朝的廷行事、宋朝的编例、明朝的律例等,他们都是重要的判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判例和解释例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可见,A的表述是错误的。在清末,近代法学的奠基人沈家本修订法律,主要是仿照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旧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因此势必以制定法为主,所以B的表述是正确的。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所以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的文件渊源是指法律出自于何种法律文件,即包含着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的条件,如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汇编,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汇编,著名法学家著作,等等。可见,D的表述是错误的。综上分析,BC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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