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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二、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

从方法论角度来划分有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自身

A、规则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来源体系内部

B、命令论:法是权力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源于权力

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法律、判例、习惯只是法的渊源。

2、法的根源是某种精神力量,法是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A、神意论:(最早出现)直接或间接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B、意志论: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角度规定、理解法。例:黑格尔:“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C、正义论:法是正义的思想。例: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3、法是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法学认识的前提

①含义、区别:法的现象----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②联系:A、在认识法的本质时,须先揭示法的现象。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B、法学研究不能仅停留在现象阶段,而必须揭示法的本质。抓住了法的本质,也就抓住了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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