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第二,人权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人权的法律保护始终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人权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此外,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人权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人权行使的方法以及在人权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人权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
人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人权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
人权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此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
例题:下列法与道德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法律具有权利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道德是抽象的。
答案: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第四章 法与社会
一、 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