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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公证法》热点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热点4:债权文书公证 

    [案例]张大山从老刘那儿借了16万元经商后,写了字据,约定一年后还,老刘多次催要,张大山就是不还。转眼7年过去了,还款的事连影子都没有。老刘怎样才能要回这笔钱呢? 

    [法规]《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读]本案中,老刘可与张大山签订限期还款协议,并就还款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还款期到张大山还是不还,老刘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就可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热点5:提存公证 

    [案例]俗话说“麻秆打狼,两头害怕”,做买卖的往往都有戒备心理,都怕自己受欺骗,结果生意虽好却难做成。如甲和乙谈成了一笔生意,但在签订合同时,却为见款发货还是见货付款争执不下,甲要求先发货后付款,乙则说收不到款不发货,两人都怕上当受骗,互不相让,致使生意僵持了下来。 

    [法规]《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解读]本案中,甲可将货款先存到公证处,待乙的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乙可凭借甲出具的同意付款通知书到公证处申请拨付提存款。如果乙的货到不了,公证处就将货款退还甲方;如果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货,或已到货的质量有问题,那么等甲乙就这些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后,公证处再按新的协议处理。 

    办理提存公证能够让买卖双方大胆做生意,不用担心被对方欺骗。这种提存公证还可以用于购车、购房等很多生产、生活的大事上,以避免矛盾的产生。提存公证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办理公证的费用因事情的大小而不一,总的来说,只需要很少的钱便可以避免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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