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考点 掌握法理学这门学科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点,是有效掌握法理学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非常重要的门径。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体系的概念;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
(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7)法的指引作用;
来源:www.examda.com (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
(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
(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
(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
(2)法律解释的方法;
(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5)法和宗教的关系;
(6)法和道德的关系;
(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8)法和政治的关系;
(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
(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
(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6)法律思维的涵义;
(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8)合法性和合理性;
(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
(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
(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
(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
(6)法律规则的分类;
(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
(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
(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
(10)辩证推理;
(11)限制解释;
(12)法律事件;
(13)法的空间效力;
(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
(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
(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
(17)法的移植对象;
(18)法的继承对象;
(19)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
(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
(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
(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
(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
(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
(26)法律关系的主体;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28)法和道德相互关系;
(29)科学技术同法的关系。
2005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与利益关系;
(2)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
(3)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
(4)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冲突;
(5)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
(6)法律责任的承担;
(7)可否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8)法的正式渊源的适用;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0)事实判断;
(11)司法解释;
(12)演绎推理;
(13)任意解释;
(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5)法律事实;
(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
(17)立法解释;
(18)法律解释的效力;
(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
(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
(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
(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
(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
(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
(30)法的正义价值;
(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
(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
(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
(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原则;
(2)法的正义价值;
(3)法的价值冲突;
(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
(6)法与宗教的关系;
(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
(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
(10)法和科技的关系;
(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
(12)法律解释方法;
(13)法律解释的意义;
(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
(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
(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
(17)法律关系主体;
(18)实体法律关系;
(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
(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
(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
(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
(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
(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
(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
(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
(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
(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
(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