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现代化这个知识点的结构比较简单,但其理论价值却比较重要,这个问题和法治结合起来,几乎是我们解答所有论述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考点:法的现代化
「法学理论」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两种类型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
3.中国法的现代化
(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从模仿他人到具有自己特色。
(3)启动的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制度变革在先,观念更新在后。
「考点解析」
理解法的现代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问题,需要注意这么几点:
第一,法的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的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是法从传统法到现代法的转化,这个转化可以概括为:(1)从等级的法到平等的法,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英国梅因);(2)从义务本位的法到权利本位的法;(3)从实质理性的法到形式理性的法(德国马克斯·韦伯);(4)从专制的法到民主的法,从少数人的法到全体人的法;(5)从人治的法到法治的法。
第二,以法的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源型两种模式。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因此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其特点之一是立法主导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的现代化就存在着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观念的脱节,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道德、村规民约等)的冲突,这些问题一直影响到今天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第三,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中国尤其要有这种信心和意识。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 中国法的现代化 |
(1)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孕育发展起来的。 (2)是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3)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改革过程。 |
(1)是在外部因素的推动和影响下展开的。 (2)具有被动性。 (3)具有依附性。 (4)具有反复性。 |
(1)中国法的现代化以清末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 (2)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3)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由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思想观念更新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