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学理论」
1.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客观存在的法律制度对人类需求的满足以及人们对它的评价;而法的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
(2)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
(3)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和应然性的判断,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和实然性的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结论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考点解析」
法的价值判断,是人从自己的标准出发对法律是否符合自己理想的主观性评价,法的事实判断,是人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出发对问题作出的客观描述。法的价值判断可能因人而异,而法的事实判断即使是不同人也应得出一致结论。在法学中,代表事实判断的方法包括: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历史实证方法等。
价值判断 | 事实判断 | |
判断的取向 | 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 | 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 |
判断的维度 | 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 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 |
判断的方法 | 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 | 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 |
判断的真伪 | 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 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
考点2:法的价值种类
「法学理论」
1.秩序: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自由:现代法的最高价值、现代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价法律好坏善恶的标准之一。
3.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要通过法律来表达、利益要通过法律来平衡。
4.正义: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法的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考点解析」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换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美好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现代法律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诸多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利益、正义、平等、安全等等。在理解法的各种价值时,需要注意这么几个问题:(1)如何正确理解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但是,法律中的自由是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是受约束的自由而非为所欲为,所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才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2)如何理解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关系。秩序是法的最基本价值,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如果社会失去了秩序,则一切价值都将不存在,哪里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考点3:法的价值冲突及其平衡
「法学理论」
1.法的价值冲突(1)涵义: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例如,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2)价值冲突的形式或场合: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2.价值冲突的平衡(1)价值位阶: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
(2)个案平衡: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这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考点解析」
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考点,对它的考察可能是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在这里需要注意:(1)价值位阶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和运用。比如,自由优先于秩序,公正优先于效率,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等。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关于紧急避险的制度也可以通过价值位阶原则得到解释。
(2)个案平衡案例: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又叫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3)比例原则举例:其一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最后需要注意,法律价值及其冲突的问题在客观题考核中经常会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等其他考点结合在一起来出题,因而复习时也要有意识地把这些问题综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