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
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权利和义务
(一)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1、对应关系
2、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