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的镇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征。
(二)《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
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照宪法第二十三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三、“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时候,袁世凯已经就任临时大总统。革命党人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宪法,约法除了在修改程序上做了限制,而且在国家的政体制度也做了改变,即将国家的政体改为()。
A. 总统制 B. 二元制 C. 责任内阁制 D. 混合制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主要测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国家政体制度的规定。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和颁布的时间。实际上,在约法制定的过程中,南北双方已经开始议和,孙中山承诺只要袁世凯赞同共和,支持民国,即愿意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代之。在南北议和基本上达成一致以后,约法还没有正式公布。实际上,袁世凯1912年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职11日,《约法》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想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防止其独裁。为此,约法还扩大了扩大参议院的权力,力争与袁世凯抗衡;同时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C。